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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别误读婚姻法新解释 房产证一个名房子也是共同的

发表于2011-10-19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解释)正式发布施行。新解释的实施引起大家广泛热议的同时,也引起了少人的困惑。笔者最近就接到了一起相关的咨询。

刘青 (化名)与丈夫结婚十几年,结婚之初,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刘青扶持经商的丈夫,时至今日,丈夫已是事业有成。去年年初,刘青突然于家中发现一光碟,光碟中丈夫与其他年轻女性有过分亲密接触。刘青就此事质问丈夫,丈夫迫于无奈承认了其存在婚外情。刘青提出离婚。经双方亲友调解劝说,刘青的丈夫也做出痛改前非的保证,刘青决定再给丈夫一次机会。谁料想,新解释一出,其丈夫竟然一反常态,变本加厉。因刘青与其丈夫家中的房产全部登记于其丈夫一人名下,其丈夫公然向刘青表示,如果其起诉离婚,将无法分到任何家庭财产。刘青就此事咨询律师,并表示自己为家庭牺牲奉献十几年,如今丈夫背叛家庭,若法律也助长其行为,那她的权益要如何维护。

发表于2011-10-19
就笔者了解,对于新解释的此类解读不在少数,多数人甚至是许多媒体都认为新解释对家庭不动产在夫妻离婚时的分配有了重大的变化,导致处于家庭经济地位相对弱势的一方在法律上也失去了保障。这实在是对新解释的一种误读。

事实上,新解释对于离婚时不动产的分配并无重大的变化,其规定在本市离婚案件财产处理的司法实践中一贯适用,此次新解释只是将原来的司法实践法律化、条文化。

例如大家所关注的婚后一方父母赠与自己孩子的房产,视作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如果产证上的名字是夫妻双方的,那么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了。而不是像许多人所认为的,即使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一方也可以用是父母赠与其一人的理由进行抗辩;又如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产证只写夫妻一人的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这次新解释明确规定要将共同还贷的部分的房产增值部分加以考虑,这其实正是加强了对经济弱势方的保障。而案例中刘青的问题,因其家庭不动产系婚后购买,即使只写了其丈夫一人姓名,但实际上仍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和原来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并无更改。据此,刘青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依法取得了自己应得的财产。

作者:上海中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童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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