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

主题:“住房公积金”新规定可用来治病,你怎么看?

发表于2013-12-30

 

人吃五谷杂粮,难免生病伴随着医疗成本的越来越高,医药费用支出日渐成为家庭的一项大额开支。倘若不幸,再患上大病,对于一般工薪阶层来说,巨额医药费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这种情况下,再谈贷款买房,想必也不太现实。
在求生需求大于住房需求时,住房公积金适时开办大病提取业务,发挥公积金的救济作用,相信也是一件惠民利民的人性化举措。

 

 

 

保命是关键,住房公积金先用用
巨额公积金长期在沉睡中贬值,甚至屡屡爆出被挪作他用的丑闻,备受诟病,如何盘活公积金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与此同时,大病医保推进情况未如理想,因病致贫问题仍然普遍。于是,有地方政府结合两种情况,认为用公积金来为大病埋单是“一箭双雕”的好办法。
有公积金管理人员说过这样一个观点:“公积金只是代为职工管理的本属于职工的钱,当职工遇到大病时,生命权要高于居住权,保命更重要,所以允许大病提取。”

然而,什么事情都是在发展和变化的,是具体到每个职工,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诸如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救治,住房公积金或许就成了家庭救济的主要来源。

在这样的情形下,住房公积金的专项用途和救治重大疾病两相权衡,就退居次要位置。毕竟,性命攸关,生命才是最珍贵最重要的。与其让住房公积金用途受限、提取困难,长期“沉睡”,到不如赋予其更大的用途,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化解住房公积金提取难,赋予住房公积金治病救急的用途,既体现了有关部门的工作灵活性和主动性,更彰显了政府对职工的人性化关怀。

很多城市已经在用公积金治病

其实已经有一些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如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然而,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就在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同时,
深圳也早在2011年制定了相关规定,那时便从人性化的角度,设置了九类“大病”可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的来治病的规定,但不能销户。而且,除了“大病”提取外,深圳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也向“低保”家庭倾斜,但是仅限于提取,不能销户。


反对的呼声也有其道理
不过这种做法,又难免会给人一种十分强烈的“名不正言不顺”的错位感。因为住房公积金原本不是专门用来解决住房问题的吗?治病不是有医疗保险么,何至于走到要“拿买房的钱用来看病”的地步?

 居住权为生命权让路的说法看似大义凛然,实则存在逻辑谬误,大病医保和住房公积金都是政府有责任提供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两者互不相交都应受到有效保障,本不存在谁要为谁让路的问题。
若让公积金为大病埋单,就假装解决了大病医保和公积金沉淀两个问题,其实就是让民众为政府本该承担的社会保障缺失埋单。因此,“提取公积金治病”是一种错位的配置,它暴露这样的弊端:即现行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两个制度,事实上都并没有真正充分做到各司其职。

毋容置疑,对住房公积金用途要作出严格的限制并无不妥,这对保障职工住房权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是,拆东墙补西墙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用买不起房子而沉淀下来的钱填治不起病的窟窿究竟值不值得推广?公积金提取出来治病的同时等于自动放弃了相应的住房保障,结果在医保和住房方面都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否真的合适?



这些问题,我个人觉得是总会有一个慢慢的解决之道的,只是这个过程需要不断地去磨合和试验。“要房,还是要命?”这个问题,我觉得不是现在能够彻底地去辩证清楚的,也不应该抛给群众去解决。在现在医保和住房公积金都有点乏力的时候,本人有点无奈的看法是,病来要挡,房来自扛,如果真的遇到大病,先治病是关键,俗话说得好,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房子就得靠自己继续打拼了!

发表于2013-12-30

住房公积金哪里有啊

发表于2013-12-30

木有公积金啊

发表于2013-12-30

没有公积金

发表于2013-12-30

医保是干啥的啊

发表于2013-12-30

没有公积金全都得靠自己

发表于2013-12-30

我就趴着窗户看 哈哈

发表于2013-12-30

我没有不烦恼

发表于2013-12-30

看病真的很费钱啊

发表于2013-12-30

感觉像骗人啊

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