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轻信开发商“能办”你也得担责任

发表于2012-07-16

问:购房者是外地户口,没有一年以上的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不具备购房条件,但售楼处说可以帮助办一下,购房者担心万一买不了的话,能不能要回定金,开发商能不能跟他要违约金?

发表于2012-07-16

专家解答:开发商明知购房者不具备购房条件,双方弄虚作假,违反政策,发生纠纷的,双方均有责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由政府职能部门予以处罚。

发表于2012-07-16

问: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导致首付比例提高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购房者无力购房的,如何处理?

发表于2012-07-16

专家解答: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购房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

发表于2012-07-16

问:如市内四区购房人已经有了两套产权房,又购买了商品房或二手房,现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可以要回定金并要求赔偿吗?

发表于2012-07-16

专家解答:购房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购房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房的,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发表于2012-07-16

问:因政策影响导致退房,能要求赔偿吗?

发表于2012-07-16
专家解答:人民法院对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导致双方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的损失,应适当区分基本住房、改善性住房和投资性住房予以公平处理。对购买基本住房或改善性住房的,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后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对购买投资性住房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请求买受人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合同约定定金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定金数额为限,没有约定定金的,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对购买投资性住房的,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发表于2012-07-16

呵呵,相信开发商母猪也能上树了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