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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子为结婚买房 未结成法院判女方返还70万购房款

发表于2014-02-19

 

 

想结婚为拴住佳人,一名男子支付70万元首付款,以女方名义买房。然而买房后不到半年,双方濒临分手。眼见结婚无望,男子将女方告上法庭索要70万元购房款。法院认为情侣之间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在分手后不应主张返还,但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若对方无相反证据,应推定为以结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婚未结成,女方理应还款。记者日前了解到,判后女方上诉后又撤回。



男方:为结婚而赠房 房刚买就情变

阿雄诉称,他与阿娟经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动了结婚的念头。但阿娟提出要先买房子才结婚。于是在2012年底,两人在白云区某小区以阿娟的名义购买了一个单元,成交价为134万元,阿雄支付了70万元的首付款,其余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此后,双方感情慢慢变质。2013年4月,阿娟要求阿雄用现钱供楼,不能用银行账户转账,此后再未提过结婚的事情。阿雄认为阿娟是以结婚为名骗取巨额购房款,于是向花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娟返还7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女方:男方隐瞒曾经婚育事实

而阿娟的说法却与阿雄大相径庭。她说,两人感情之所以出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阿雄向她隐瞒了婚史及有一个女儿的事实。她发现后,阿雄反而提出分手,理由是前妻想复合。但没过多久,阿雄又来求和,接着两人就去看房买房了。买房后,两人还去杭州玩了一星期,感情具有一定基础。不料,2013年5月,阿雄在没有积极协商解决矛盾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到法院。

判决:女方返还70万购房款无需还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两人感情最终破裂的原因,在于从2013年4月起,阿雄质疑阿娟要求其将供楼款以现金方式而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动机,而阿娟则对阿雄的质疑不满,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法院认为,双方均确认阿雄支付的首期款70万元属于赠予性质,但分歧在于阿雄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予,而阿娟认为赠予不附条件。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法院认为,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予一方在赠予时的心理预期。因此,阿雄出资购买涉案的房产并登记在阿娟名下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阿雄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如今,阿雄财产赠与的目的落空,而此时支付的房款仍归阿娟所有,与其当初为该数额较大的财物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且亦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中,因双方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据此,花都法院判决阿娟返还70万元购房款。鉴于首期房款系阿雄自愿代阿娟支付,因此阿娟无须再支付利息。

发表于2014-02-19

这样  就公平吗

发表于2014-02-19

是应该还给男的,不过男的竟然结过婚了。。。。

发表于2014-02-19
引用:aiai荦在2014-02-19 11:49:24写道:
1楼

    想结婚为拴住佳人,一名男子支付70万元首付款,以女方名义买房。然而买房后不到半年,双方濒临分手。眼见结婚无望,男子将女方告上法庭索要70万元购房款。法院认为情侣之间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在分手后不应主张返还,但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若对方无相反证据,应推定为以结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婚未结成,女方理应还款。记者日前了解到,判后女方上诉后又撤回。   ....

 好吧。。。购房难道不是南方的姓名吗

发表于2014-02-19

果然极品都是成双成对出现

发表于2014-02-19

额~好吧,虽然我也是女孩子,但是我还是酱紫赞同

发表于2014-02-20

额,这也可以,真是中国式奇闻

发表于2014-02-20

好吧 悲剧了

发表于2014-02-20

本来就应该返还了

发表于2014-02-20

太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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