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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专家提醒买房警惕霸王条款 中介防跳单协议遭批

发表于2014-03-17

北京市房山区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总结了一些买房时常见的“霸王条款”,希望能帮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常见中介条款称:“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专家解读,这样的条款无效。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比如,看房人可能通过A公司得知房源的基本情况,但选择B公司带领看房,这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有中介条款称:“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专家认为,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明确的授权,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有的开发商设置这样的条款:“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专家解读,在日常生活中,这是很多购买新房准备入住的人都曾遇到过的,这明显构成侵权。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开发商未按期将钥匙交给购房者,购房者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4-03-17

大家引以为鉴吧

发表于2014-03-17

诶,花钱买的房子,谁愿意天天跟开发商较真去啊

发表于2014-03-17

:“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这样也行!

发表于2014-03-17

搞房产的就是牛气啊!

发表于2014-03-17

“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这条更不负责任!

发表于2014-03-17

开发商真是硬气!

发表于2014-03-17

我觉得要不就别买了,有这个必要花钱跟自己较劲么

发表于2014-03-18

这也太欺负人了吧

发表于2014-03-18

店大欺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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