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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北:打折促销禁止使用"最惠价""惊爆价"字样

发表于2012-09-11

从9月15日起,我省商业企业在促销中不得再使用“最惠价”、“惊爆价”,不得在价签上标注“会员价”,不得笼统标注“xx元起”……昨日(9月10日)记者从河北省物价局获悉,从9月15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情节较重的最高将被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击价格欺诈更具体


据了解,随着商品和收费价格的放开,目前市场调节价已经超过总量的95%。然而近几年,在商贸流通领域有些经营者采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低标高结、虚假打折等价格欺诈手段,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部分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2-09-11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部分经营者对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理解不到位,河北省物价局特制订了《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化、明细化,使之更有操作性。


“噱头促销”将被叫停

经营者促销商品应当准确注明每件促销商品具体的价位或折扣率,不得使用××元起、××元至××元、××折起、××折至××折的方式笼统标注。

发表于2012-09-11

针对各类名目的促销,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限定。如不得使用最低价、最惠价、惊爆价、跳楼价等无从比较或不确切的词语进行广告宣传。


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没有销售记录的情况下,不得宣称、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经营者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不得将没有成交的原标示价格作为原价宣称、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


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如违反以上规定,经营者将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发表于2012-09-11

价签不得标注会员价


征求意见稿对商品标价签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实行会员制优惠销售商品,优惠办法应在店堂显著位置明示,但不得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注会员价。

生产商在商品上印有建议零售价格的商品,经营者不得以生产商吊牌标示的建议零售价格作为标价签使用。

以、打折、或宣称店庆价、节日价、特惠价、特供价等名目促销商品,必须使用商品签。


省物价局提醒消费者,因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致使价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58”电话进行举报。

发表于2012-09-11
商家忽悠消费者的说辞 终于被禁止了


鼓掌。。。
发表于2012-09-11
这种规定 在楼市中适用不适用啊?


如果能适用就太好啦。。。。
发表于2012-09-12
有政策没执行

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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