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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前个人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配?抢楼运动来啦

发表于2010-12-06
案情:
19995月,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30万元,首付20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19998月,王某与陈某结婚,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20095月还清银行贷款,20099月双方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均无异议,只是对房屋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王某认为房屋归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陈某则认为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均分。
针对上述案情,说法不一,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对个人财产的界定,该房屋是王某婚前个人购买,而在我国,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主张房屋权唯一合法的凭证。因此该房屋为王某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即使王某与陈某结婚,该房屋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购房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都是所必须的,即使王某婚前没有按揭购房,婚后仍需要以按揭等形式购买,由于王某的婚前购房行为,婚后双方只需要共同还贷即可,而双方对该房屋权的取得都有所付出,若只将该房屋作为婚前按揭购房人一方,则必然对另一方十分不公平。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的利益,应当将该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婚前王某首付部分仍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在该房屋的价值中将该部分予以扣除,剩下共有部分双方协商如何分配。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为王某的个人财产,贷款部分应当认定为王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婚后陈某与王某共同偿还该部分债务。换句话说,也就是婚后陈某帮助王某一起还债,在离婚时,王某应当将陈某还贷的部分归还给陈某,房屋的部分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分析理由如下:
(一)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主张房屋权的唯一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可见我国对不动产(比如房屋)实行的是等级制度,依法向有关部门登记的房屋具有公信力,是房屋权人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
本案中,王某通过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与银行之间的抵押贷款合同关系,都可以认定王某已取得了房屋的权,只是该权受到限制。因此,可以认定王某在婚前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权。
(二)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及婚后共同使用而发生权的改变
由上述(一)可知,本案王某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权自然归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因此,该房为王某一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房屋的权不会因为王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三)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房,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不影响房屋的权归属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该房屋的权归王某个人,王某在购买该房时,即形成了与银行的按揭贷款,由于该部分贷款为其婚前所借,因此该部分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陈某共同还款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权,若无此项债务,王某与陈某的的共同财产应多10万元,因此,在离婚时王某应付陈某还款部分即10万元的一半5万元。
(四)婚后房屋部分的归属
该房屋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的《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一个人财产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购房的行为,笔者认为此为一种行为,因此,该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若将部分判给一方,难免对另一方不公平,也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对弱者的保护,因此,该房屋的部分应为王某和陈某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该房屋的权归王某一人,离婚后,王某应将陈某帮助还贷的部分返还给陈某。该房屋的部分为夫妻共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由双方均分。
 
 
对此大家有何看法呢,请在今晚八点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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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07

看来没有人支持啊 封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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