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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315聚焦房产纠纷 搜房网教你擦亮眼睛

发表于2013-03-14

在当下社会,买房就如一项行走“江湖”的技艺,买得起房很大程度上证明了你的“功力”。很多人的买房故事说来已成人生数年的辛酸史,不仅是漫漫买房路上为晋升“房奴”而奋斗拼搏,过关斩将,在选房、收房一系列过程中,一不小心还要遭遇各种“坑爹”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消费维权再一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由于一些开发商不诚信经营,房产消费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因首付比例、贷款利率、限购等原因产生的房产纠纷不断;假离婚、借名买房、以公司名义购房等花样购房层出不穷。买房过程中如何识别各种“陷阱”?买房过程中有哪些事项要特别注意?遇到房产纠纷该如何维权?搜房网专访律师,教你擦亮”火眼金睛”,识别买房“陷阱”。


发表于2013-03-14

与日俱增——长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加

因开发商不诚信经营产生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因首付比例、贷款利率、限购等原因产生的房产纠纷不断;假离婚、借名买房、以公司名义买房等花样购房层出不穷……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复苏,楼市走暖,加之频繁出击的调控政策到来的市场不稳定性和利益冲突,房产纠纷案成倍递增。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受理的案件来看,长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两高一低”的特点,即判决率高、上诉率高,调解低率。

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购房户的切身利益,买受人一般倾其所有买房,房地产商在违约的情况下若对所有同种情况的买受人以同一高标准赔偿,导致利润损失很大,双方利益尖锐对立,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则矛盾的尖锐性凸显,调解结案难度增大,审理结果多为判决结案。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遇到了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


发表于2013-03-14

以此为戒——“2012年长沙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三成涉房产

3月10日,长沙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公布的“2012年长沙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三例设计房产纠纷。


发表于2013-03-14

案例:车位大小不规范 开发商免费更换

2011年市民杨先生购买了一个车位。2012年接收车位后却发现车位偏小,自家的君威汽车根本无法停入。杨先生认为是开发商车位大小不规范导致,要求更换车位。开发商却非要杨先生按现行价格加价购买。工商部门介入认为,车位应该具有停放汽车的面积,否则就应视为劣质商品,开发商应无条件更换。最后开发商同意消费者在现有未售出的车位中任选一车位,不加差价。


发表于2013-03-14

案例:虚构房屋紧俏信息 置业顾问遭辞退

2012年4月,李先生接到一个楼盘置业顾问好几个电话,称其看中的户型只剩下一套房源,若不及时定下,就会被别人抢走。在置业顾问制造的紧张气氛下,李先生立即交纳10000元定金,并收到一张没有公司印章的收条。但不久,李先生就发现,自己看中的户型仍有几套没出售。长沙县工商局介入调查发现,置业顾问虚构房屋紧俏信息,且收条列举的收退定金条件前后矛盾。最终开发商将置业顾问解雇,向李先生道歉,退回10000元定金。


发表于2013-03-14

律师支招——如何面对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纠纷

1、 购房者在购房、收房过程中哪些方面容易产生纠纷?

陈平凡律师:买房时最容易产生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是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问题,由于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获得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从而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可能使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是交房时间和办理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第三是因房屋面积产生的纠纷,也就是产权登记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是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广告文宣材料不一致引起的纠纷。

第五是房屋的楼间距、采光、通风问题。

第六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


发表于2013-03-14

2、产生房产纠纷主要是哪些原因导致的?

陈平凡律师:

1.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通过夸大的广告宣传误导房屋买受人。购房时,购房者更多的是对房屋的感性认识,如,房屋的朝向、户型、楼层、面积、采光等。购房者见到更多的是精美的广告、漂亮的模型。并且销售人员急于让购房者买房对并且许下额外的口头承诺,而他们的口头承诺内容并非购房合同内容。

2.买受人没有按时交纳购房款。个人房贷审查严格,由于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导致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3.不能如期交房。不能如期交房主要是由于开发商时间规划不合理或者开发商为谋取更多利润,在建房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以致建成后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从而导致纠纷产生。

4.因开发商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和没有按时交纳房管部门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费用,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好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买受人对相关法律了解较少,不能准确把握合同条款的意思。有些买受人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术语只能足含混甚至错误的理解,再加上现在房价高涨,买房手续繁多,买受人仅对合同一知半解时就在销售人员的指导下签字了,这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6.合同约定不明。合同对交易定金的处理、面积误差的解决方式、房屋质量标准、房屋入住条件、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协商解决产生纠纷。


发表于2013-03-14


发表于2013-03-14


发表于2013-03-14

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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