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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障房利薄不是偷工减料的理由

发表于2011-09-26

借口利润问题而放松对保障房的质量要求,是不可以的。对保障房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须从重处理

保障房不仅是国家平抑高房价的手段,也是为保障住有所居而做出的庄严承诺。从这个意义来讲,保障房建设中是不应出现质量问题的,尤其是不能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但是现在,从各地对保障房的抽查结果来看,问题还不少,如建筑材料弄虚作假、钢筋达不到要求、水泥标号不够等。这些问题又导致了一些更严重的问题。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位于北京通州的龙湖[简介 最新动态]大方安居小区,在出现楼体底部与地面间开裂、围墙倒塌、地下室雨后积水等问题后,目前围栏墙基又出现裂痕等现象。

发表于2011-09-26

从报道来看,龙湖大方居出现的问题根子似乎在利润上,由于企业造房子成本高,定价低,所以就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在建设过程中不重视质量。对开发商来说,尽管在参与保障房建设时知道利润不会很大,但也不能贴钱去为人造房子,赔本赚吆喝,所谓一分钱一分货,钱不够,就只有降格以求。

这个理由看似有理,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雷锋,没有施舍的义务。一些业界人士在谈及龙湖大方居的问题时,也是这么认为的。根据这些业界人士的说法,保障性安居工程由于造价低,很多监理公司接下业务后,没有派人到现场,或是没有派专人去现场做监理。目前很多商品房建筑工地的监理人员也都是一人盯几个工地,而保障房项目,由于造价低和缺乏甲方的监督,监理人员更加不负责任,所以,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诸如“瘦钢筋”、“没监理”和“低标号”等问题还是好的,很多情况下,楼房建好了,才发现一些问题,最终不得不拆除已经建好的房子。

发表于2011-09-26

把保障房出现的质量问题归咎于造价低,利润薄,是不可以的。企业因为利润的原因也许会产生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想法,可有这种想法并不表明这种行动就是正当的。保障房的利润薄是个现实,对企业造房子也是个约束,不管开发商当初出于何种动机答应开发保障房,既然签了协议,就应该也必须严格按合同办,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哪怕开发商赔钱,也应该把保障房建设好。这是一个企业基本的职业操守,也是必须履行的契约责任。

退一步说,考虑到目前的现实,企业不想赔钱建保障房,但至少采购的钢筋、水泥等建材产品应是合格的,而不能用一些不合格的产品滥竽充数;监理等流程应该按工程走。这其实也是在为企业和有关人员自己着想。假如真的出了大问题,如楼房倒坍,最后追究起责任来,谁能逃得了?

所以,借口利润问题而放松对保障房的质量要求,是不可以的。当然,开发商这样做,也与地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有关。不作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一些地方为完成已签订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往往项目手续不全就开工,由于片面强调赶工期,客观上导致施工、监理、建材等企业的招投标流程有所弱化;二是在保障房施工建造过程中,职能部门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管,致使偷工减料等危害建筑质量安全的事情有机可乘。像龙湖大方居,最后验收时,通州住建部门竟然都没派人去。这是非常不应该的,是失职的表现。

发表于2011-09-26

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都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像保障房这样带有福利性质的工程交由企业去做,必须有严格的监管,否则,企业为了利润就会偷工减料,毕竟在现实中,不少企业是以逐利为第一原则。

因此,要减少保障房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首先需要职能部门真正负起对企业的监管之责来,让企业想偷工减料也不敢。这里的负责不仅仅是出现问题后进行处理,也包括之前的规划、建造等。为此,就应该像住建部长早先强调的那样,将保障房质量纳入政绩考核当中,实行问责。

当然,再严厉的监管都有挂一漏万的时候,对企业而言,假如出现保障房质量问题,则需要视问题的程度,从严处理。如出现房屋倒塌这样严重的事故,除处罚相关责任人外,还应吊销企业商品房的开发资格。没有这样的决心,是不可能让企业去履行自己的职责、重视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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