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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发表于2012-12-25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在补偿内容方面,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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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亮点一 删除30倍补偿上限规定

现行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表示,这些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现在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从补偿标准看,30倍的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如果被征收土地原用途是农地或畜牧用地,按照原有用途补偿的话标准就会过低。同时,补偿标准取消30倍的上限,体现了中央和国务院过去几年来一直强调的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

亮点二 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草案:在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这次草案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就是着力解决土地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

宋大涵介绍,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亮点三 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草案: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解读:王锡锌说,土地管理法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框架性的原则,这是对国务院要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指导性的上位法的要求,也指明了补偿的基本方向。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办法的授权,标志着国务院征补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关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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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12-25
说的好,不顶不行 ...凯迪隔音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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