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四年恋情告吹 “婚房”该归谁
- 发表于2012-10-26
庭审中,张晓芳称:“房屋是我们为了结婚共同购买的,而且我出钱把房子装修了,还购置了家具电器,分手后应当依法分割。”而王强辩称:“我拿钱买的房子,因为急着结婚才同意在产权证上写上她的名字。房子是我买的,因此产权归我。”
法院审理查明,买房时,两人均在购房合同上亲笔签名并盖手印,交款收据上付款人有两人的名字,且房产证上的名字为王强和张晓芳,因此应认定该房屋为两人的共有财产。由于双方对共有房屋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也不能确定出资额,法院认定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现两人一致确认该房价值为37万元,房子被判归王强所有后,王强应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即18.5万元给张晓芳
- 发表于2012-10-26
一分手就闹成这样